11月25日,接受深圳天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新三板上市的财务顾问(负责会计师:凌志明、谢芳芳)。12月13日,收到顾问费40万元(合同约定如客户中止合同款项不予退还,现已出具财务意见书),由于业务需要,事务所已将其中部分业务再行委托深圳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承接,费用15万元,尚未支付。
摘要 | 会计科目 | 借方金额 | 贷方金额 |
收顾问费 | 银行存款-招商银行广州市天河区支行 | 400000.00 | |
收顾问费 | 其他应付款-业务协作费-深圳蓝天会计师事务所 | 150000.00 | |
收顾问费 | 业务收入-咨询服务收入 | 242718.45 | |
收顾问费 |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| 7281.55 | |
合计:零元整 | 400000.00 | 400000.00 |